部分或全部相重合; (2 )作为证据的事实仅与案件事实有间接联系。 3. 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仲裁中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进入仲裁程序。证据的合法性有两层含义: (1 )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首先,从程序法上来说,我国仲裁证据有七种,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其次,从实体法上来说,我国民事实体法对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规定了特定形式。(2) 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提交给仲裁庭, 或者由仲裁员依法定程序自行收集上来, 并经过当事人质证和仲裁庭认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的三个特征是紧密相连缺一不可。其中,客观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关联性反映的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而这种联系本身也是客观存在的;法律性是客观的保障,是用来保证客观性的。二、证据的分类 1 .本证和反证。根据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两大类。所谓本证是指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所谓反证,一方当事人为推翻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据。 2. 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根据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两大类。所谓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第二手材料”。 3.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两大类。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的最大特点就是能够直接证明待证事实,使用起来简单、明确,因此,在实践中倍受重视。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是要综合其他证据,根据它们之间的逻辑联系,以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才能最终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发最大特点是每一个间接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这一特点决定了使用间接证据的难度更大、更复杂,但这并不意味着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