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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务限法成因探析.doc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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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对于一般民事案件, 其原则主要为化解、平息双方的争端。对于严重的犯罪, 则代表国家, 依据法律给以惩罚。按宋制, 御史台以外, 中书省、枢密院等都有一定的司法权。宋代行政与司法的进一步结合, 是行政干预司法的突出表现, 也是宋代司法制度变革的重要反映。宋代地方官员兼行政、司法于一身, 地方官的职责并不仅仅是审理案件, 而地方治理的好坏, 直接体现在地方诉讼量的多少, 而这也直接关系到官吏的政绩与升迁。因而在中国古代, 官员治下的纠纷多少, 成了考评官吏政绩的重要指标, 能否于务限内完成民事纠纷的审判, 是监察官考查官僚治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五)唐《杂令》中已有对务限的规定农忙止讼制度在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的《杂令》之中就已出现。唐《杂令》规定:“诉田宅、婚姻、债务、起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检校,以外不合。若先有文案,交相侵夺者,不在此列。”唐朝民事诉讼时间累计有六个月,约一百八十天。两宋王朝承袭了唐代保护农业生产的务限法, 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完备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运作。《宋刑统》直接规定每年的务限期间, 地方在务限期内不得受理有碍农业生产的民事诉讼。宋代对唐代务限期间的继承和的缩短更体现了务限法对于唐宋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三、结语宋代对于务限法作出的完备立法规定和司法运作是在各种经济、政治、社会因素交杂融合的作用下形成的。宋代的务限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当时的农业生产,满足了农业生产的需求,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压抑了人们的正当权利观念,使得中国古代的法治进程滞后不前。[参考文献] [1][ 元] 脱脱. 宋史[M]. 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 2000. [2][ 宋] 窦仪. 宋刑统[M]. 北京:中华书局, 1984. [3][ 清] 徐松. 宋会要辑稿[M]. 台北:中国台湾新文丰公司, 1976. [4] 名公书判清明集[M]. 北京:中华书局,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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