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的,应于 10内向对方主张。 3 、乙方应于房屋租借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 、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 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第九条乙方违约责任 1 、租借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收回该房屋, 乙方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 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借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 )拖欠电话费 1 个月以上的。 2、在租借期内, 乙方逾期交纳本协议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 10% 向甲方缴纳滞纳金。 3、租借期满, 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 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十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借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 、如因政府征收房屋原因,甲方有权利收回房屋。 4 、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 、提请闽清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2份, 由甲、乙双方各执 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