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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的公共性与中国传媒改革的再起步-word(精)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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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或西方时髦理论的强势之下, 还是建构学界共同体的主体性、提升传播研究场域的自主性,使传播研究成为改革中公共领域建构的一部分? [ 注释] [1] 突出的例证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近年来连续出版的包括传媒蓝皮书等在内的皮书系列, 各传媒与文化产业资料汇集、分析和发布的公司和网站, 胡鞍钢、张晓群( 2004 ) 对作为国家实力之一部分的“传媒实力”的研究。[2] “新自由主义”( neo-liberalism ) 在西方的语境下, 指的是一个经济理论倾向, 体现在以扩大市场的自主、私有化国营行业、减小政府干预(包括减少政府或法律规范、降低税率、缩减福利) 和扩大自由贸易等构成的经济政策体系。用这个标签来概括中国改革政策所体现的意识形态是否具有充分的历史有效性和充实的学术支撑,仍然需要再讨论(参见许纪霖、罗岗等, 2007, pp. 36-40; pp. 272-273 )。我在这里仅用此指代由崇尚自然化的市场、独尊工具理性、忽视公共利益、国家权力的民主建设、政府的公共职能等构成的理论倾向。[3] 以下这些观点,其理论资源来自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和交往行动的论述,以及近些年在哈贝马斯等人的思想影响下兴起的有关“商议民主”( deliberative democracy , 又译“协商民主”或“合议民主”)的论述。这方面的论著很多,在此不一一引用。“商议民主”也是个不同观点相争议的议题和研究领域,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我在此并不接受“纯粹程序论”和“共识论”的观点,同时也认为,多元主义者提出的保护弱势群体、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容纳多元的表达习惯和文化等,都是“商议民主”框架内可以而且应当讨论的议题。[4] 虽然国内学界通常用“新闻与传播研究”, 以示区分这两个学科, 但是, 我在这里只用传播研究来指代这两项。这其中有学理原因,但限于篇幅,不在此讨论。转贴于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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