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十三条乙方若未经过甲方同意私自给别的公司带团,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其承担的劳务遗留事项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但如协议终止时乙方承担的劳务尚未完成,该协议效力直至乙方承担的劳务任务完成。第十四条、依据本协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本着诚信谨慎的态度提供劳务, 防止事故和客户投诉。由于乙方违背导游规范或违反约定, 未尽合理义务导致甲方损失的, 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拒绝支付其劳务报酬,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应当谨慎保管由于完成劳务需要由其借用或领用的甲方资金及其他财产, 防止丢失、损坏、盗抢、灭失。其借用或领用的甲方资金及其他财产丢失、损坏, 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 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失由第三人侵权所致,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3、双方对劳务任务的完成无争议, 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务报酬的, 乙方有权单方主张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按劳务报酬的数额根据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第十六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 均提请青岛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七条、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 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 甚至涉及仲裁时, 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 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 否则, 造成双方联系障碍, 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一方或仲裁委只需按照协议地址或按上述方式变更的地址发出书面通知。第十八条、本协议未约定内容, 可由双方协商补充, 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旅游局备案一份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