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均为共同管辖,案件类型比较特殊且与法院辖区的连接呈多元化。下面九种情况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一) 一般合同纠纷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 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三) 票据纠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四) 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五) 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六)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七) 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八)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九) 共同海损分担纠纷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五、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极强的排他性。它既排除了任何为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不得适用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 (一) 不动产纠纷诉讼由不动产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一般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乃至丧失其价值的财产, 如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河流、滩涂等。(二) 港口作业纠纷诉讼由港口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主要有两类: 一是在港口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保管等作业中发生的纠纷; 二是在港口作业中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如污染港口、损坏港口设施等。港口所在地法院还包括海事法院。港口作业纠纷中的海事、海商案件应由有关的海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