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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修改内容的公告宁国税2015第4号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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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纳税人初次申请领用发票,按以下要求办理:(一)需要提供的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和复印件。原件用于审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由经办人在复印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后,留存国税机关备查;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及印模;4.填写《纳税人领用发票用簿》,并一次性供给发票,当场即时办结。2.纳税人申请使用发票版面和月用量除上述情况外,办税服务厅按照限时办结事项的规定受理。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由办税服务厅根据税源管理部门意见即时发放《发票领用簿》。3.纳税人发票领用方式核定为验旧领新。4.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发放发票时,同时给纳税人拷贝通用机打发票系统涉及的电子数据信息。第十二条纳税人再次申请领用发票,按以下要求办理:(一)需要提供的资料1.《发票领用簿》;2.与留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符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但不得要求经办人再次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3.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管理需要规定纳税人领用通用定额发票时当场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需携带发票专用章;4.发票验旧所需的资料(详见第二十五条)。(二)再次申请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只要提供资料齐全、真实,填写内容准确,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即时办结。第十三条纳税人领用的发票版面或数量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求,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重新确认票种及数量。(一)需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办理。(二)填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三)对纳税人申请增量发票不超过月供量50%(含)且总用量不超过100份(含)的,由办税服务厅当场即时办结,一次性发放。(四)对纳税人申请发票增版的,包括增量超过原月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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