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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物流业发展的政策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55KB

文档介绍
。(十七)拓宽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应增加对物流业的贷款规模,提高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的授信额度;支持和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对符合上市条件的优先推荐上市融资。(十八)设立物流业发展专项基金,有效整合各部门资金,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自治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60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物流业发展;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凡涉及扶持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均纳入《自治区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统筹安排。各市、县政府也要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相应的资金,比照自治区做法扶持本地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九)鼓励物流企业争创国家a级物流企业,凡被屮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估认定为国家2a级(含2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经自治区评估考核后给予奖励。五、服务保障(二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物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规定外,其他前置性审批事项一律取消。(二十一)放宽企业名称使用范围。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其经营范围中只要涵盖下列主要物流内容之一的:运输、仓储、装卸、配送,均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物流”作为行业表述;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二十二)大力引进国内外优秀物流专业人才,对引进的高层次物流技术人员与高层次管理人员,给予自治区引进人才政策规定的相关待遇。(二十三)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各地交通实际状况,制泄城市配送车辆管理与通告规定,通过建立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的货车通行证制度,实行统一标识,适度放宽对货运车辆在小心城区通行的限制,提高城市物流网络的配送能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搞好服务,对运输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鲜活农产品、邮件快件、医药器材、抢险救灾物资车辆保障优先通行。(二十四)自治区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简化办事程序,为现代物流企业发展和重点物流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形成推进我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合力,抓好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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