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 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 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今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 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请求处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不予办理。(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 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 不予制止和纠正, 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 也应当承担责任。(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结合单位类型和内容管理的需要, 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二)应当体现本单位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三)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 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四)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