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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初控制数编制污水处理费项目预算, 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污水处理费应专款用于以下事项: (一) 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以及污泥处理处置。(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手续费支出。第十三条市和区(县)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协议,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并根据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协议的情况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市和区(县)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季度将已核定支出的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污水处理费使用要强化预算执行, 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使用污-4- 水处理费,确保专款专用。污水处理费使用过程中的预算调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市和区(县)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规定, 加强污水处理费收支管理及相关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和区(县)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费代收单位收费情况和污水处理费使用单位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污水处理费收支情况和资料。第十六章对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5-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北京市现行其他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规定, 凡是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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