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灵活就业期间,可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转缴社会保险费, 直至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当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止, 并将不足支付当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二)转缴程序 1 、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到现户籍所在区征缴经办机构填写《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转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表 11 ),办理转缴社会保险费手续。 2011 年1月1 日前已办理过转缴社会保险费申请手续的人员,不需重新办理。 2 、江南八区征缴经办机构于每月 25 日前将《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转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报市农保经办机构。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征缴经办机构于每月 25 日前将《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转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送本区农保经办机构。 3、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征缴经办机构于每月 26 日前向同级农保经办机构出具《被征地人员转缴社会保险费清单》。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农保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于每月 28 日前将所需资金划拨至同级征缴经办机构。 4 、市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征缴经办机构于每月底前,对这部分人员转缴的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以下简称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进行到账确认。 5、上述人员应于每年 7月 15 日前到现户籍所在区征缴经办机构办理下一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申请。未办理的, 下一年度的社会保险费按原申报缴费基数转缴, 原申报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下一年度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 按最低缴费基数转缴。劳动年龄段人员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十二、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有余额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可按下列规定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一)终止条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 15 年、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死亡、按《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可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领取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