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日内作出是否组织专家论证的决定,并从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第十六条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相关专业的专家。第十七条专家论证会应当成立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不应少于7 人,且为奇数。专家组设组长、副组长各 1 名。专家组成员中不同专业的专家比例应当均衡,且至少应有 2 名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的专家,公安消防机构人员的数量不应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参加论证的专家不应与论证项目有利害关系,所从事工作或所学专业应当与论证的内容相接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熟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第十八条专家论证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并按下列工作程序进行: (一)介绍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介绍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方案; (三)介绍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 (四) 专家组对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是否科学、合理,消防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定的消防安全原则进 7 行充分论证,形成专家组论证结论意见,由组长、副组长签字, 并附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名单及专家个人书面意见。第十九条当专家组认为设计方案存在需进一步研究解决的关键问题或专家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时,应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后,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再次组织专家论证。第二十条专家论证会组织单位应将专家组论证意见形成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并印发有关单位。第二十一条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应作为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监督检查的依据。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应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第二十二条公安部消防局适时组织对备案的性能化设计评估项目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起施行。各地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