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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混凝土拌合物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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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4 〕 985 号) 有关要求, 现就加强工程使用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进场检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加强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进场检验管理工作,督促参建各方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4-2011 )、《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JGJ206-2010 )、《建筑用砂》( GB/T14684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52 )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管理防止在工程上违规使用海砂的通知》( 粤建质函〔 2013 〕 450 号) 等有关文件要求做好混凝土拌合物及建筑用砂氯离子含量进场检验工作。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进场检验取样进行见证,发现拌合物氯离子含量未检验的要及时督促现场整改。检测单位应在24 小时内将拌合物氯离子含量检验不合格的情况向工程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及检验委托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应做好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见证取样抽检工作,抽检频率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省住建厅、市建委文件要求。混凝土生产企业向施工企业提供的混凝土质量证明文件须附建筑用砂检验报告、砂氯离子含量检验报告。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加强混凝土拌合物及建筑用砂氯离子含量进场检验情况的检查。在进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时,须检查混凝土有关氯离子含量的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予通过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工程技术资料抽查时,须检查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验文件,不符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三、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质量行为检查和混凝土氯离子含量的执法抽检。检查中发现不按照要求进行检验的,或通过抽检发现混凝土氯离子含量超过规定值及违规使用海砂的,应进行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进行记录不规范行为等处罚。特此通知。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4 年 11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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