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算部分的面积的房价款。样板间的梁和地面内空间高度与实际高度不相符合。开发商在销售时信誓旦旦对购房者介绍,你们买了后也会装出这样的效果。而实际上,样板间贴好地砖和梁内控高度是 2.53 米。交付给业主的房屋在没有贴地砖的情况下, 与梁内空才 2.37 米, 卧室为 2.31 米。不管怎么装修, 都达不到宣传效果。因为, 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这就造成了误导消费者,夸大事实的效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虚假广告的责任。赔偿 xxx 元。三.在开发商强行交房后长达 40多天的时间里,房屋存在电路故障,墙体渗水,管道漏水卫生间漏水等现象,与合同中承诺的房屋交付之日水电达到使用条件相去甚远。由此可见,在 2011 年12月31日交房之日前,开发商并没有对所售房屋进行合理的验收。四。塑钢存在质量部过关。五。外墙保温不达标六。安全隐患严重,一个小区,居然连一个门禁系统都没有。 7.、交房至今, 开发商依然未提供没有出具分户验收资料。此为国家强制性规定。分户验收表是作为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起交给住户; 根据《建筑法》第 61条、《合同法》第 279 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17 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 4条及第 6条分别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小区竣工以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才可以交付使用,开发商在交楼时出示给业主的用以证明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应该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开发商一旦违反了这一规定,无论合同中如何约定,都是非法行为,都要对业主承担法律责任。(合同法第 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鉴于此,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原告人:XXXXX xxx 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