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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志标识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 3.5.3 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3.6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 3.6.1 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指示标识。 3.6.2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指示标识。 3.7 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 应当符合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4 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规范 4.1 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 2m ; 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4.2 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 4.2.1 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识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上的醒目处。 4.2.2 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4.2.3 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 90° 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 最小夹角不低于 75°。 4.2.4 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4.2.5 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5 检查与维修 5.1 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 5.2 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6. 采购 6.1 各车间部门根据 GBZ158-2003 要求,对本辖区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所需的警示标识报安委会。 6.2 安委会根据各车间部门申报情况, 审查核实后, 向生产厂家采购合格规范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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