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货物的生产, 6月 2日 A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 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不能支付 250 万元的货款。 6月 5日, B企业要求 A企业提交货物,遭到 A企业的拒绝, A企业要求 B企业提供担保。 B企业以自己的厂房作为抵押,担保的价值为 100 万元,同时 B企业请求 C企业为保证人, C企业担保的价值为 150 万元。 6月 20 日, A、 B 签定了抵押合同,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 B 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厂房的所有权直接归 A 企业所有。 6月 22 日, A、 B 企业办理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 6月 30日, A企业与 C企业签定了保证合同, 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C企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担保的范围。 7月 1日, 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 B 企业提交了全部货物。 B 企业接到货物后,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 7月 10 日(支付货款的最后期限)不能支付货款。 7月 12日, A 企业向 B 企业要求行使抵押权,发现该厂房已经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 B企业由此获得补偿金 80万元,在 A企业的要求下, B企业将 80万元的补偿金全额支付给 A 企业。 2006 年 4月 1日, A 企业要求 C 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其担保的 150 万元, C 企业表示拒绝。 A 企业于是请求人民法院判定 C企业履行保证责任。要求:( 1) A、 B两个企业签定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 2) A企业在 2005 年 6月 5日是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为什么? ( 3) A、 B两个企业签定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 4)在 A、 C企业的保证合同中, C企业的保证期间是什么? ( 5) A企业是否有权要求 B企业 80万元的补偿金?为什么? ( 6) C企业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