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物业管理服务的期限:同乙方与业主/ 业委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协议)的期限一致。三、委托收款的收费标准及交纳时间: 1、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暂定为 50元/月· 车位( 幸福岭、华辰苑、桃景阁、幸福居); 80元/月· 车位(城邦国际); 70元/月· 车位(黛山壹品)。 2 、对于出租的车位,甲方委托乙方收取停车租金,暂定幸福岭元/月· 车位; 华辰苑元/月· 车位; 黛山壹品元/月· 车位; 城邦国际元/ 月· 车位;幸福居元/月· 车位,租金应在每月 15 日前如数向甲方缴纳。 3 、针对临停车费,经过综合测算及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将临停车费的% 补贴乙方管理支出,剩余% 的上缴甲方的时间同租金一致。 4、相关费用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或市场行情约定进行调整时,乙方可向车主按调整后的金额计收。 2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停车场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监督。 2 、甲方有权对乙方制定的停车位物业管理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3 、甲方应对乙方的停车场物业管理提供支持。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供 24 小时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 及时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 2、受甲方委托, 乙方有权按政府政策及实际情况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并同业主签订停车协议。 3 、乙方有权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检验停车凭证,对无证车辆有权禁止驶入。 4 、乙方有权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采取移动等措施; 乙方有权对进出停车车辆进行车况检查。六、由于不可抗力所引起的各类损失, 双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七、违约责任 1 、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八、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 应友好协商解决。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捌份,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各执肆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3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