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建设项目, 采取了补救措施, 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均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对于正在施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 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规定组织审查; 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已投入生产运行的, 责令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 、加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在检查过程中要求矿山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对检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要求的, 责令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 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条件; 对经治理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停产停业治理,待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时,才给予重新恢复作业。同时要求矿山企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建立发放台帐, 并督促、指导其按照使 5 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四、存在的问题 1、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开展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 皖安监健〔 2013 〕 42号) 精神, 督促矿山企业每半年 1 次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评判表》进行自查自纠工作开展不力,企业基础建设目标达不到要求。 2 、企业职业健康培训不到位。企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 特别是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很不到位。 3 、警示标志标识设立不规范。在作业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了公告栏, 但未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未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