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凡转让房地产收入超过 400 万元的,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1. 受理纳税人将申报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2. 审批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书面申请后, 指派 2 人以上进行调查核实, 并写出调查报告, 在纳税人减免税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将减免税资料报税政科。税政科核实情况签署意见后, 提交本局主管局领导审定, 对审批权限内的减免税予以批准, 超出本级审批权限的, 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州局税政二科; ⑵市州局税政二科受理后,对属于本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减免税, 经审核批准后, 下达正式减免税批文; 超出本级审批权限的减免税, 经主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 将减免税资料报省局财产行为税处; ⑶省局财产行为税处受理后,将减免税申请资料交本处室承办人员进行初审, 对符合政策的减免税, 在申请( 审批) 表上提出具体意见, 对不符合标准或审核不合格的, 签署具体意见后退回原上报单位; ⑷财产行为税处处领导根据承办人员的初审意见,召集处务会集体讨论, 通过后签署意见, 呈报省局分管领导(简称批准人)审批; ⑸批准人按照审批标准对减免税资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政策的, 在减免税申请( 审批) 表上签署批准意见, 对不符合标准或审核不合格的签署不同意减免意见, 并将所有减免税资料退回财产行为税处; ⑹财产行为税处根据批准人的批示,分别对各市、州地税局下达《减免税审批通知书》。 3. 审批时限由省局财产行为税处负责审批的减免税, 必须在 6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七)收费情况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