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厦门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2014年版)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中的薄弱环节和影响因素,并定期在全市性会议上推广评审中总结的经验,对主要问题及今后改进措施进行反馈。(二)孕产妇死亡管理及评审 1、报告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 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电话通知所辖的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七天内书面提供病情经过、抢救诊疗措施及死亡诊断。区妇幼保健机构经确认后立即向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同时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凡在本市死亡的孕产妇均属填报范围。 2、调查发生孕产妇死亡后,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应与乡(街道)有关人员进行个案调查并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个案调查报告。组织区级评审后,分别于半年、全年报市级妇幼保健院。 3、评审(1)目的要求: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2)分级评审①院级评审:孕产妇死亡发生或主要涉及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后,应立即组织院内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组由分管院长、医务科负责人、产科主任、产科和相关专业的高年资医师、护士长等组成,完成院级孕产妇死亡个案评审结论,报送区县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②区县级评审:组织区级评审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组由区妇幼保健机构组织辖区围产协作组专家组成, 必要时可邀请外区的市级专家参加。完成区级孕产妇死亡个案评审结论,并在评审结束后立即报送市妇幼保健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③市级评审: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组织市级评审专家评审一次,特殊死亡病例应立即组织评审, 评审组以市级专家组成员为主,由行政管理、产科、 ICU 、感染、麻醉、护理、内外科等专家组成。填写“市级孕产妇死亡个案评审结论”,并在评审结束后 2周内报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