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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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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五)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六)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2、离婚登记的程序: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补领婚姻证的条件与程序一、补领婚姻证、离婚证的条件:(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四)当事人持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二、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程序: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一、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二、撤销婚姻的条件(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一年。(四)当事人持有:1、本人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三、撤销婚姻的程序:撤销婚姻的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婚姻登记员职责一、负责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明的条件。三、签发婚姻证。婚姻登记员监督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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