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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商业银行论文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如果把银行的风险权重头寸与总资产的百分比求出,我们就可以对不同银行的利率风险进行比较。该报告还建议,如果银行的净风险权重资本头寸与资产的比值低于1%,则无须在现有的资本充足管制额基础上增加资本,反之则必须增持一定数量的资本以达到管制要求。在1993年的联储委员会报告中,又提出了决定银行是否不必进行利率风险审核程序的两条准则:(1)银行表外利率合约不得超过银行总资产的10%。(2)到期期限超过5年的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贷款和证券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30%。四、小结尽管资本充足性标准将促使商业银行减少对低风险低收益的资产的持有以提高其资本充足比率,但这将导致银行总资产的下降,并且资本充足性衡量上也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方面。不过,对于现代商业银行来说,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已成为控制银行风险、保证银行清偿能力的重要工具。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完善,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建立和完善既适合于本国国情、又能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资本充足性管制标准。商业银行实行资本充足性管制有助于降低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尤其是对于存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商业银行体系当中。正如R.M.hioli(1987)所指出的,“资本的可获得性既非银行健康状况的绝对指示器,也非保持银行存款者和债权人的信任的必要条件。但在形成一个金融机构的稳固概念脉它无疑表现为一个主要的因素”。当然,为提高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有效性,在建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时,必须把风险因素纳入其框架,即建立起基于风险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由此,必须建立起统一、有效的资本充足性标准,包括资本的分类、测度和风险权重的确定。最后,随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迅速发展,它们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潜在性金融风险。这就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把表外业务风险因素考虑在内,建立起一个统一的涵盖表内和表外业务的资本充足性测度、评价和控制框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责任编辑: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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