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豫卫健用字”“青卫监保健字”等字样视为无效卫生许可证。检查其他消字号产品数量共计93种,不合格产品总数42个,其中外包装明示或暗示疗效或标注禁止标注内容30个,未及时索证的12个。检查消毒产品中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的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产品数量总计68个。检查超市50家,发现销售有抗抑菌制剂7个,其它消字号产品5个,未发现销售有不合格消毒产品。二、监督检查及案件查处情况针对销售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等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不合格产品或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的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以及伪造、冒用卫生许可证照文号的不合格产品的经营单位,当场作消毒产品经营情况检查表,将不合格产品情况进行登记,对部分经营单位作现场笔录,并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经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16份,对1家销售的消毒产品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药店进行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经营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没有及时索取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口头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将相关产品索证情况进行记录。3专项行动期间未收到涉嫌添加违禁物质消毒产品的投诉举报。三、强化舆论宣传。对于专项整治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我市及时向社会公布,提醒消费者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降低违法产品的危害。利用报纸等媒体对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宣传和曝光,同时公布卫生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发动群众举报消毒产品市场及生产企业违法违规现象,充分调动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消毒产品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大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增强消费者的使用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