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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服务业务合作协议(担保公司与经销商)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2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金融服务业务合作协议》(编号为:,以下称主合同)。为确保主合同的履行,乙方自愿以自已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以抵押物清单(附件1)所列财产设定抵押。第二条、乙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保证该抵押物无被查封、扣押及重复抵押等瑕疵及其它法律纷争;如该抵押物为乙方与其他人共有,乙方应同时取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经销商所推荐的客户发生回购情形时甲方向合作金融机构履行担保责任而支付给金融机构的所有款项及甲方为实现追偿权、担保权发生的所有费用。第四条、担保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五条、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完毕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书、车辆登记证等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交付甲方保存。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的评估费、登记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按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第六条、抵押期间,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的完整性与完好性;甲方有权随时查看该抵押物的现状,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该项检查,并就甲方所提出的异议进行明确解释,并就不利于抵押物的所有相关情形做出修正。第七条、抵押期间,如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由此获得的损害赔偿金应作为保证金交由甲方保存,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第八条、抵押期间,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擅自以出售、交换、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因转移、隐藏抵押物或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权或有其他违约情形导致甲方无法实现抵押权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应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担保债务总额10%的违约金;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出售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向甲方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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