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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问责细则政府规章制度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操纵招标结果的;26.泄露标底或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保密资料或事项的;27.不执行中标人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压证施工、压证监理,到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后才退还证件的;28.工程划分有多个标段时,不执行投标人报名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投标标段以及泄露抽签结果的;29.不实行低价风险担保的;30.未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随意变更施工方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不到位、聘请其它公司项目经理任副经理履行项目经理职责、项目班子人员变更以及监理方人员变更或不到位、聘请其它监理人员实施监理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7天时间内不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的;31.不执行重大设计变更(超过中标价10%)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32.不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支付与退还以及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以转帐方式办理的;33.在招标过程中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第七条问责方式(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告诫;(四)扣减其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目标分和扣发奖金;(五)取消其评先竞优资格;(六)责令辞职;(七)建议有关部门采取组织措施,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调整工作岗位、降职或免职处理。前款所列问责方式,可单独或合并采用。第八条应当问责的事项,由监察机关、行政职能机关分别按各自的职责,对涉及招投标的投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监察机关对已调查核实的问题,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及时向行政职能机关提出问责方式,行政职能机关对监察机关提出的建议要认真研究和落实,及时问责。第九条行政职能机关对调查核实的问题,需要追究党政纪或法律责任的,要及时将案件移交给纪检监察机关,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问责细则责任编辑:曾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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