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单独核算,并实施全市统筹,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使用,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地块的土地征收和补偿支出。集中落实建设地块可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统一实施建设。(三)纳入储备的企事业单位用地补偿标准1.实行保障性住房实物配建的,其土地出让总价款在扣除农业开发资金、土地收益基金和地铁建设基金等有关费用后,剩余部分按规定比例返还被征地单位。2.未实行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其土地出让总价款在扣除农业开发资金、土地收益基金和地铁建设基金及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地块土地补偿专项资金等有关费用后,剩余部分按规定比例返还被征地单位。.页眉..页脚3.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性质,以平均容积率为基础进行地价评估,根据评估备案地价和对应的企业性质实施土地补偿:(1)对破产企业,经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土地变现资金进入市财政平台的,土地补偿标准按评估备案地价的100%确定(含土地储备成本)。(2)对一般企事业单位,其土地补偿标准依据不同的企业情况,按照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工业企业补偿标准按评估备案地价的90%确定(含土地储备成本);物流、仓储企业补偿标准按评估备案地价的50%确定,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三改”企业或其他特困企业,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其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70%(含土地储备成本)。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凡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今未报批供地方案的各类住宅建设用地,均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政策执行。历史遗留问题按市政府批准意见办理。(四)保障性住房建筹资金市区分担比例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其建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其中,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由市财政按照每平方米3000元进行补贴,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等方式落实房源的,超出部分由区财政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