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第十章 综合授信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控制综合授信额度由各分行(直属支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控制,国际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并逐日将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办理情况登记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台账后,书面报信贷管理部门备案。第十节终止与撤销一、在检查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况,应根据综合授信协议的约定,立即中止客户继续使用综合授信额度,督促客户如实报告情况,并限期履约:1、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综合授信额度;2、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内出现贷款逾期或欠息;3、贴现业务的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拒绝付款;4、保函业务中受益人要求我行履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5、承兑业务于汇票到期日,客户未能向我行足额交存汇票承付款项;6、贸易融资业务中,我行所融通的资金未按期归还或我行被迫垫款;7、客户经营机制发生重大变化,经营出现重大困难;8、客户主营业务和经济效益大幅下降,还款能力降低;9、本地区发生或潜伏重大金融风险或国内货币金融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如果客户到期仍未履约,经办行要研究和提出处置办法,并将处置意见报授信审批行备案。在规定期限内,客户纠正上述情况的,经经办行书面报原审批行同意后才能恢复综合授信额度。二、在综合授信期内,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贷经营部门要立即撤销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并要求客户提前归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已使用的各类信用:1、拒绝接受经办行检查的;2、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且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3、不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与借贷金额和担保情况的;4、挤占、挪用综合授信额度项下的各类信用,拒不改正的;5、客户或担保人发生违约(未经同意发生兼并、合资等情况)或即将停产、解散、关闭、清理整顿、破产清算、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纠纷的;6、授信使用的有关建设项目被取消或缓建的;7、其它我行认为应终止或撤销综合授信额度的情况。三、程序综合授信额度终止或撤销一律须经办行书面提出,填写《华夏银行信贷资产检查报告》,报分行(直属支行)批准后实施。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