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歧视学生或者使用有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语言。(二)以惩罚为目的罚学生抄写课文、站立、跑步、打扫卫生等。(三)殴打学生或者纵容其他人员殴打犯有错误的学生。(四)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建立学生投诉教师体罚和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制度。第四十九条中小学校根据教育局的规定确定学校作息时间,未经教育局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学校作息时间。第五十条除非发生突发事件,中小学校需要临时停课须提前告知学生和监护人。要求学生提前、或推迟入校、离校的,应提前告知家长。第五十一条学校制定的校规校纪以及学生处分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规章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学生上自习课,班主任或者科任教师必须在教室照管学生。学校在教学楼进行晚自习的,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并设有专人疏导和指挥,防止学生下课挤踏发生安全事故。晚自习期间,学校要安排教师在教室照管学生;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的行政运转必须照常进行。第五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发现在校的未成年学生旷课、寄宿制学校的未成年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学校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告知学生监护人。发现学生在校园结伙滋事、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学校应及时制止和纠正,中小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管教,情形严重的应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第五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学生住宿和宿舍管理及请销假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生住宿和宿舍管理规定,学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生住宿和宿舍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第五十五条严格请销假制度。学生在校时间离校必须要有请假条,并按有关规定,经批准方可离校。若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必须有学生家长签字的请假条。无故不到的,学校必须在半日内与监护人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