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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罚(处理)流程图(简易程序)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括除执法人员和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有作证能力的人,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没有见证人的,由执法人员另用《送达回执》记明拒签情况后带回采取邮寄等其他民事诉讼送达方式送达。第十五条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上缴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交指定银行。第十七条案件有关资料必须在收缴到罚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归档备案。第十八条被处罚的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九条严肃劳动保障监察纪律,不得滥用当场处罚权。凡发现错案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及其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罚(处理)流程图(简易程序)监察员日常巡查上级部门指定移送案件劳动者投诉劳动者举报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要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说明身份。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当场限期整改指令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交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填写预定格式的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名或盖章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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