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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联防十户长管理办法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纠纷,按县《人民调解一案一补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误工补贴;(四)”十户长”任职期间其职权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各级政法综治部门和基层组织应当大力支持其积极开展工作,并根据其现实表现及时给予表彰奖励。第五章“十户长”的管理和奖惩第十一条“十户长”由村、社区基层治保会依据“十户长”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具体包括工作安排、情况收集、监督检查、业绩考核。第十二条村(社区)治保会应当建立“十户长”履行职责情况考核台账,并责专人定期考核和记载,结果作为支付“十户长”误工补贴、进行表彰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村(社区)应当根据“十户长”职责和义务规定建立考核奖惩制度,每月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并在其所在辖区内进行公示。考核结果与其误工补贴的50%挂钩,工作实绩突出者适当提高一定比例,工作业绩差的相应扣减一定比例。第十四条“十户长”误工补贴按月核算,每季度发放一次。由所在村(社区)治保会提出发放方案,层报村(社区)党支部、乡镇综治办审核把关,报县财政局核准下拨。县综治办对落实情况负责监督检查。第十五条村(社区)治保会每半年对辖区内的“十户长”全面考核一次,提出优秀、合格、告诫、不合格的评价意见,报党支部审查和乡(镇)综治办备案,并向全体村(居)民公示。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调整;告诫的由村党支部书记给予诫免谈话,一年任期内两次考核均为告诫档次的来年不得连任。第十六条乡(镇)、村(社区)应当加强“十户长”的管理,定期不定期对“十户长”的履职情况、治保会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每年开展一次“优秀十户长”评选和表彰活动,对“优秀十户长”以及“十户长”管理工作先进治保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七条县综治委及综治办应当把落实“十户长”工作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和奖惩。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综治委负责制定和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县与乡(镇)制定的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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