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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年1月1日实行)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3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2.4)4.2.8检验检测机构相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关键支持人员的工作描述可用多种方式规定。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9·a)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b)资格和培训计划;c)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职责;d)检验检测策划和结果评价的职责;e)提交意见和解释的职责;f)方法改进、新方法制定和确认的职责;g)管理职责。【提示】人员“工作描述”7方面的起码内容要求。4.2.9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负责管理体系的整体运作;应授权发布质量方针声明;应提供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以及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的承诺和证据;应在检验检测机构内部建立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沟通机制;应将满足客户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传达给检验检测机构全体员工;应确保管理体系变更时,能有效运行。(4.2.2、4.2.3、4.1.6、4.2.4、4.2.7)4.2.10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检验检测所需的资源,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检验检测机构应有质量主管,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使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质量主管应·10·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政策或资源的最高管理者。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4.1.5h、i、j)4.2.11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经考核合格。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a)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b)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c)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CL52的5.2.1c)【提示】CL52的5.2.1c中“注”为7年以上。4.2.12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具有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资格。(5.2.1后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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