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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制定巡查方案,检查执法装备和自身安全防护措施。Р 路政巡查车辆应保持适当车速,国省干线及县、乡道路不超过50KM/H,靠右行驶。接到突发事件急需处理时,国省干线及县、乡道路不超过80KM/H。遇恶劣天气通行条件较差时,必须开启示警灯减速慢行,夜间巡查必须开启示警灯。Р巡查车内严禁吸烟,除特殊情况(如实施救助)外不得私自带人。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得与驾驶员闲谈或妨碍驾驶员操作。严禁酒后驾车。Р第十五条巡查时发现影响行车安全的障碍物、故障车辆及交通事故时,路政巡查车应停放在目标前方20米以外公路右侧,及时通知公安交管等部门,协助其清理。同时,认真勘察路产损失情况,按规定进行路产索赔。Р第十六条巡查中应当认真监督、检查养护施工作业的现场秩序,核查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执行情况,对施工现场秩序管理不规范的和对许可审批事项的实施存在偏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Р第十七条实施路政巡查时,认真填写《路政巡查记录》,记录巡查时发现、处理及遗留问题。《路政巡查记录》应内容详实、记录清晰、语言精练。Р第十八条做好路政巡查交接班工作,交接手续应有书面记录。路政执法人员交接后,应及时核对《路政巡查记录》,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Р第十九条路政管理站分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个中队的巡查记录情况进行检查,将最终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Р第二十条实行路政巡查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事实不清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取消个人及本中队的评先资格。根据情节及后果的程度,分别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行政处分;执法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路路政管理站负责解释。Р第二十二条本制度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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