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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师2015年秋季《税法》期末考核(标准答案)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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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产走上正轨,国际市场金属镁价格稳中有升,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由于质量好,在国际市场需求旺盛,当年获得利润120万元。公司认为,自己第二年经营,按照协议,仍应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所以依旧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税务局也没有征收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2003年3月12日,该县地方税务局突然向公司下达《限期缴税通知书》,要求其补缴2001年和2002年企业所得税42 .24万元,并拟处罚款50万元,同时,书面通知金属镁有限责任公司对拟处罚款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月13日,金属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举行听证。3月18日,该县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金属镁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提出三点理由:(1) w县是革命老区,根据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4条规定,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所以本公司2001年和2002年的所得不应缴纳所得税;(2)按照w县政府的政策,公司于2001年10月22日与县政府签订《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协议》的规定,本公司2001年和2002年的所得也不应缴纳所得税;(3)公司三年内不纳税既有法律依据,又有政策和协议依据,是合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税务机关对其处罚是没有道理的。税务机关认为,虽然国家和县里均有三年的所得税免税政策,但是金属镁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4条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没有经过批准,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依法缴纳所得税税款和滞纳金。但由于该公司的投资确实为W县带来利益,为老区人民做出了贡献,所以减少罚款额,处以1万元的罚款。Р一、县政府是否有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是否应该要求其补交税款?Р二、纳税人金属镁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享有要求听证的法定权利?是否应该接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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