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和“传述”二者的相同点很是鲜明,就是主体的主观性时刻都贯穿于人的感知表达中。然而他们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通报”注重人在进行感知过程的情感和举止等与被感知者贴边的东西,也就是感知的一系列行为;“传述”则直接对被感知者进行无过渡的连接,舍弃了“行为”这一中间阶段,也就一定程度上割裂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因为“传述”只需自身就可以。 Р 接着文章对表达状态的充实进行了相关的举例,主要是依靠海德格尔的公式进行了简单的分析。不仅提出了“剩余物”的存在,也明晰了被感知者与“剩余物”之间的联系。同时也将二者所属的范畴指明清楚,明确了表达状态的充实离不开任何一方。笔者也在这段中推测了海德格尔第二种表达方式并不能对表达状态进行完全的充实,通过他所提出的是否摒弃充实观念与真理观念的疑惑来得出结论:纯粹的感知只能达到对被感知者的认识,却并不能达到对被感知者表达状态的充实。 Р 参考文献: РР [1][德]马丁·海德格尔.时间概念史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Р [2]李晓进.从胡塞尔到塞尔的意向性理论[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9. Р [3]柳海涛.自然主义中的心灵、语言与社会——访约翰·塞尔教授[J].哲学动态,2014(4):97-99. Р [4]方向红.海德格尔“先天”概念的学理起源[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9(1):18-24. Р [5]郑辟瑞.胡塞尔的意向性伦理学——以“意向”和“充实”为线索[J].现代哲学,2008(3):95-100. Р [6][德]埃德蒙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M].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 Р 收稿日期:2019-06-04 Р 作者简介:王雪(1995-),女,江苏宿迁人,硕士,从事伦理学研究。 Р4/view-1506485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