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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办法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农业产业化经 营、绿色食品开发、科技推广、信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活 动,享受有关优惠政策。Р第二十一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减、免收取行政事业 性收费,依照国家规定不能免收的,按照最低标准收取。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或者违规向农民专业合作组 织乱收费、乱摊派。Р第二十二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有突 出贡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监督管理Р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得有下列行为:Р(一)?强行要求他人入社;Р(二)?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Р(三)?在成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Р(四)?限制成员开展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限制成 员参与其他社会活动压滤机滤布厂家;Р(五)?开展超出办社宗旨或者业务范围的活动。Р第二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任何成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资金资助等优 势,侵犯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Р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通过吸纳成员股金, 接受捐赠或政府资助,筹措生产经营服务经费。Р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财产,根据章程规定的办社宗旨 和业务范围使用,不得在成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资 产来源属于捐赠、资助的,应当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 定使用。Р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实行财务公开,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监督。Р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 向主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 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Р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 部门,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得干预 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牟取利 nfL oР第二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和 清算,由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依照或者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Р第八章附则Р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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