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攤销法前进行减值测试是可行的,若先进行了摊销,则减值测试就无存在的意义也无法使用。 Р (三)基于商誉本质的不同方式计量 Р 宋建波等(2019)认为将商誉视为非消耗性资产忽略了商誉应随整体资产的损耗而消逝的本质,减值不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减值测试法无法真实客观体现商誉及减值价值。李玉菊(2018)呼吁公司商誉发生减值时,将其作为“所有者权益”减项处理并列示于“其他综合收益”。本文认为商誉后续计量应结合减值法和摊销法,年度终了先进行减值测试,若存在减值迹象,则对相应的资产组项目进行摊销。 РР 五、简评与展望 Р 本文围绕商誉的本质、减值原因、经济后果和后续计量方式总结国内外现相关文献成果。现有研究成果以实证方法为主,案例分析为辅的形式较多;也有从初始和后续计量方式展开研究的。 Р (一)自创商誉和负商誉的深入研究 Р 由于商誉问题集中于近几年爆发,对于自创商誉和负商誉的确认方面的研究尚不充分,确认时点,确认方式等都是需要作进一步深层研究。 Р (二)后续计量方式进一步的调整 Р 毋庸置疑,后续计量方法的不同选择直接影响减值的确认问题,现行减值测试法在很大程度上给管理层提供了盈余管理的空间,希望关于改进后续计量方法的研究可以更为切实可行,从源头上遏制大额商誉减值的爆发。 Р 参考文献: Р [1]韩潇.企业商誉减值会计处理动机及后果探析[J].财会通讯,2019,(10):68-70. Р [2]张乃军.莫让商誉成为“皇帝的新衣”—关于商誉处理的理性分析[J].会计之友,2018,(18):2-4. Р [3]谢德仁.商誉这颗“雷”:减值还是摊销?[J].会计之友,2019,(04):3-5. Р [4]李玉菊.商誉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J].证券市场导报,2018,(03):36-40. РР3/view-1502289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