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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会计的变迁及完善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之和商于其整体售价,被并方企业就会选择将其资产分拆出售,而不是整体出售,因此得出负商誉不可能存在的观点。针对负商誉,尽管从多个角度提出了负商誉存在的观点,如企业出售有时间限制、整体资产不能分开出售、企业存在隐性负债、交易费用的存在等,然而由于没有确切的实证研究成果支持,其确认至今还没有得不到准则的支持。为此,要加强商誉理论研究,为负商誉的确认提供更确切的证据。(2)对自创商誉进行表外披露。近年来许多的实证研究检验了商誉与和企业市场价值之间的关系,证明了投资者在市场上将商誉视为一项资产来进行交易,如果能在表内确认自创商誉,将提高企业会计报表的决策相关性。自创商誉毕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可以采取分步确认的方式。首先对自创商誉进行表外披露,然后待时机成熟后,再将自创商誉转入表内披露。鉴于商誉信息的披露可能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管理当局对披露责任的顾虑,应当采取自愿性的信息披露政策。(3)加强对商誉减值信息的市场监管。《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商誉减值需要依赖太多的主观判断,加大了会计监管责任。 Р Р Р Р Р РР???????РР???????2/view-609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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