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承制单位不合格品审理系统按不合格品审理要求和程序开展工作,并能独立行使职权。Р不合格品处理Р5.7.4.1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军事代表可受理不合格品处理申请:Р不合格品审理制度健全并已全面贯彻落实,不合格品审理系统能独立、有效地行使职权;Рb)不合格品的产生原因、责任已经查清,纠正措施已经落实,不合格品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Рc) 严重不合格品处理申请已得到承制单位不合格品审理委员会成员一致通过(主要指“按原样超差利用”);一般不合格品处理申请已得到承制单位不合格品审理常设机构或审理组审理通过;Р不合格品的返修符合返修规范;Р提交军事代表审理的文件、记录完整、正确、清晰。Р5.7.4.2 军事代表应对提请其认可的不合格品进行审查,并在不合格品审理文件上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Р5.7.4.3 军事代表对不合格品认可的结论,仅对当时被审理的不合格品有效,不能作为以后审理不合格品的依据,也不影响对产品的判定。Р5.7.5 对不合格品进行统计,摸清产品实物质量实际状况,掌握承制单位质量控制的薄弱环节,及时要求其采取纠正措施。Р对质量记录的监督Р监督承制单位建立并保持生产过程质量记录,以满足为产品,生产、过程符合性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提供证据的要求。质量记录类型(包括表格)一般包括:检验报告、试验数据、鉴定报告、确认报告、考察和审核报告、不合格品审理报告、校准报告、纠正措施和改进报告等。Р监督承制单位质量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的控制情况,确认质量记录有效、完整、准确、连续、易于识别和检索。Р抽查质量记录,验证质量记录与产品实物的符合性。Р不合格纠正和质量问题的处理Р当发现产品、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未满足要求时,军事代表应督促承制单位采取纠正措施,跟踪、记录其结果,并验证其有效性。Р6.2 装备生产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按GJB 5711 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