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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汇丰食品公司诉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分析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85KB

文档介绍
真真本人及同事杨闪闪进行了询问,于2008年5月 13日向用人单位下达了举证通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于2008年6 月5日,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并按程序进行了送达了。程序完全合法。Р事实方面。根据毫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用人单位的 举证材料和医院的诊断证明可以核实:2007年12月30日下午,高 真真在工作期间发现运转中的包装袋断了,便过去调整,结果右手被 机器轧伤,造成中、环指末节离断。РР法律适用方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分两种情形,• 种是应当为工伤的情形,另一种是视同工伤情形。本案中,高真真的 事故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这一点没有什么争议。争议的 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为“工作原因”。高真真的伤害事故应当认定为 工作原因。首先,从肯定方面看,探求立法原意,“工作原因”,包含 两点要素:一是该项工作是不是该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二是该项工 作是不是为了该单位的利益。高真真在上班时间、工作场合发现包装 袋断了,主动去接续,即便该项工作不属于高真真本身的工作,但其 接续包装袋既是单位的生产范围内的业务工作,也是为了生产的正常 进行,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因此,高真真受伤完全是“工作原因”。 其次,从否定方面看,法律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不 属于工伤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即便高真真的行为属于串岗,但串岗并 非排除工伤认定的三种情形之一,换言之,法律并不反对将职工工作 中的串岗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保障。再次,从举证责任看,法律规 定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 单位承当举证责任。也就说,这种情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要用人 单位不能证明职工的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均应推定为工伤。本案中,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高真真的伤害事故与工作无关,或属于法律规定不 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依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应当认定高真真 的伤害事故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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