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的,经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后报市住建委审批,并在网站公示5天无异议的,授予“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小区)”荣誉称号。第十三条工程竣工之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小区)”荣誉:1、工程未按图施工、未完成设计文件或合同要求的内容,存在明显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2、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或正常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或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3、施工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4、工程观感质量较差、出现开裂渗漏等质量缺陷、影响使用功能的;5、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十四条评审考核和抽查不收费。第四章奖励第十五条通过市级示范工程评审的建设工程,授予“市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程(小区)”标牌,并对工程做法亮点在网站进行展示。给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通报表彰,授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优秀项目负责人”、“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优秀项目经理”、“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优秀监理工程师”称号,并颁发证书。第十六条未获得“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小区)”称号的工程,不得申报“芍花杯”(市优质工程奖)、“黄山杯”(省优质工程奖)。第十七条在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执业人员考核、评比、资质升级中,“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小区)”创建作为考核、评先的依据。第五章纪律第十八条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第十九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直至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