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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Р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Р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处以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РР   第五十三条 拒绝、阻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第五十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Р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Р   第五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Р   第八章 附 则Р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Р推荐阅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全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变化及用途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修改了什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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