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5万元以下 1万元以包代管不签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以包代管第101条Р23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5万元以下 1万元在施建筑物内住人;工具房内住人;氧气、乙炔、雷管、炸药等放在办公室、一般工具房、宿舍的; 第102条Р24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5万元以下 1万元工人宿舍没有紧急疏散通道或不畅通的第102条Р25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2万元-10万元第103条Р26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第104条Р27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20万元 1-2万元拒绝、阻碍安监部门、建设部门、交通部门检查第105条Р28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上年收入60%-100%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瞒报、谎报或迟报事故第106条Р29 发生一般事故的 20万元-50万元上年收入30% 第92条第109条Р30 发生较大事故的 50-100万元上年收入40% Р31 发生重大事故的 100-500万元上年收入60% Р32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500万元-1000万元上年收入80% 情节特别严重处罚1000-2000万元Р 红色部分是企业很可能违法的条目及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