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Р2 消防重点部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Р3 应针对消防重点部位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Р九生产加工车间、办公场所及员工集体宿舍管理Р1 设有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Р2 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应设专人负责,夜间应定时进行防火巡查。Р3 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m,且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Р4 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Р5 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应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Р6 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Р7 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不应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Р8 员工集体宿舍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且应砌至梁、板底。Р十消防应急预案要求Р1 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规模较大的人员密集场所应由专门机构负责,组建各职能小组。并明确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Р2 火警处置程序; Р3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Р4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Р5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Р检查情况综述: Р Р Р检查组成员签名: Р本检查表依据: Р2001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公安部《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公安部《GA653—2006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