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Р案例 5Р一、基本案情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某工业厂房的施工合同, 关于工程款支付进度约定如下:工程基础部分施工完毕支付 30%;主体结构封顶付款至 70%;工程通过竣工验Р 收后发包人付款至 95%,预留 5%工程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待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双方将Р3Р该施工合同进行了备案。随后,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闭,并就整个合同价格的 10%向建设单位让利。试分析垫资施工合同效力以及该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方式。二、案例评析(一)关于垫资施工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 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二)关于本案工程款结算依据的问题本案中, 双方在备案中标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及比例, 但是双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实际履行的约定背离了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Р谢谢!Р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