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Р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Р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Р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Р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Р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Р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Р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Р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Р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Р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РР01Р结 婚РР结婚РР结婚Р【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Р【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Р(一)重婚;Р(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Р(三)未到法定婚龄。РР结婚Р【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Р【婚姻的撤销】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РР结婚Р【婚姻的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Р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РР02Р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