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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由来与发展PPT课件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pptx  |  页数:79 |  大小:266KB

文档介绍
。近代商法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商业中心城市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一些自治城市,尤其是意大利的商业城市。由于货币经济的发展及优越的地理位置,使得这些城市成为经济发达、商业繁华的交易中心,并形成了一种特殊的阶层--商人。商人在职业上要求应有较宽松的环境,要有自由往来的余地,这些显然与当时的封建制度的束缚相矛盾,为了摆脱封建势力特别是宗教的控制,各地商人逐渐结合,组成自己的团体,这就是商人基尔特(Merchart Guild)。商人基尔特又开始制定适应商业交易需要的自治规约,这种自治规约在长期的商业交易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即发展成为商人法。商人法庭判例是当时法律渊源之一,如英国又一种“灰脚法庭”,进行诉讼的商人脚上带着旅途的灰尘。11-14世纪,伴随着同业行会的兴起,商事登记制度逐渐形成和完善,在意大利的热那亚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股份制银行。从19世纪开始,商法体系逐渐建立和完善,一般认为,形成了四中种立法体系: 1.商行为法立法体系。主要指法国。 2.商人法立法体系。主要指德国。 3.折衷立法体系。主要指日本。 4.英美商法体系。主要指英国和美国。法国商法典否定了中世纪以来商法只适用于商人阶层的传统,把商人从国家的监护下解放出来,并且以?商行为基础。凡实施商行为者不论是否是商人,都适于商法。西方学者们把采用法国商法立法?模式,即以商行为立法基础的国家,称为商行?为立法体系,也叫法国商行体系。德国商法典德国商法有新旧商法之分。德国旧商法典,仿效法国的立法例,采取“客观主义”,?以商行为观念为立法基础;新商法典则采取“主观主义”,以商人观念为立法的基础,?据此,西方法学家把采用了德国商法立法模式,即一商人观念为立法基础的国家,称为德国商法法系。日本商法典以商人行为和商人身份同时作为立法基础,西方学者把这种既采用法国商法典模式,又仿效德国商法典立法的国家,称为折衷立法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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