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立案标准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案例 1: 被告人吴文晃,男, 1976 年9月 26 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被捕前系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任该公司承建的黄旗酒店工地主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 2006 年8月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 8月 29 日被逮捕。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市区检刑诉2( 2007 ) 30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文晃职务侵占罪,于 2007 年1月 10 日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莞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7 年1月 29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文晃在 2006 年5月至 7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内部调拨的名义,从建安公司各工地“调拨”钢材共七次,并将调出的钢材私下销售,共侵占建安公司价值 520858.3 元的钢材以案说法职务侵占罪以上事实,被告人吴文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员工提供的证言以及经被告人分别确认的内部调拨单,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侵占财产明细表,被侵占钢材的来源、型号及重量证明,涉案物品价格参考证明,抓获经过,原籍材料,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吴文晃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据此东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1 条第 1款、第 64 条的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吴文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06 年 8月2日起至 2012 年8月1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 5632 元退还给被害单位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并责令被告人吴文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515226.3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