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查处职务犯罪,都对反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职能分散、没有形成合力,实践中纪法衔接不畅,一些地方查办职务犯罪甚至出现“带着党籍蹲监狱”等突出问题;另外,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证据不能直接用于司法审判,案件移交后,检察院还要进行证据转换,也做了很多重复劳动,浪费国家资财。Р(不适应的3个表现)Р为什么要制定监察法Р监察机关职责不够专一Р3Р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反腐职责聚焦不够。十八大以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各级纪委不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职主业反腐败,实践证明是非常行之有效的做法。十九大提出要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纪检监察机关责任重大,需要付出更大努力。制定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是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是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一次“三转”。Р(不适应的3个表现)Р为什么要制定监察法Р(3个方面的重大意义)Р一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Р历史反复证明,党的领导是我们一切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监察法第二条开宗明义指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固定下来,也为党在全面领导、长期执政条件下实施自我监督提供了全新的法律武器。Р为什么要制定监察法Р(3个方面的重大意义)Р二是补齐监察制度短板,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Р主要表现在“一个统一”“两个全覆盖”“三者相衔接”。“一个统一”,就是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我国80%的公务员和超过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这就决定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必须统一于党的领导下,这也是反腐败工作的根本原则,是方向性问题。“两个全覆盖”,就是实现了“用纪律管全党”和“用法律管全体公职人员”的全覆盖。“三者相衔接”,就是实现了纪检监察、执法、司法机关三个方面的有效衔接,攥紧拳头反腐败,工作更加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