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对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做出了权限界定,而且对其履职程序做出了周密的法律规范。这些规定既可有效规范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履职行为,防止越权、滥权,又能保证被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也为监察人员对被监察对象依法行使监察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八、国际接轨全球合作《监察法》在第六章明确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代表国家开展和参与国际反腐合作的相关事项。并对履行国际条约,对贪腐犯罪开展境外追逃合作提出了相关规定。从而依法建立起追捕、追脏,以及防止贪腐分子人员、资金、资产外逃的防范、追逃机制。九、执法监督三管齐下《监察法》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报告备案事项、回避、保密等,做出了九条规定。强调监察机关除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外,还应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尤其是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的从业的要求,以及被调查对象及其近亲属的申诉事项也作了明确规定。这也是前所未有的。十、法律责任事关人人《监察法》第八章对有关单位、个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配合监察机关执法工作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法律约束。对监察机关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作了清楚的认定。并对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作出了严厉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监察法》的严谨性和严肃性,也为全国人民依法参与反腐监督,创造了有效的法律条件和法治环境。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制定监察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情和国情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的专责机关,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反腐败职责,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以及全国人民对纪检监察系统的信任和重托。我们一定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行使权力慎之又慎,自我约束严之又严,不断增强本领,练就绝世武功,切实履职尽责,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确保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