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林地:不改变林地性质,指建设工程在短时间内使用少量的林地,如材料堆放场、搭建工棚、修建临时便道、取土(弃土)场等等。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完毕后用地单位负有复垦的责任(森林法实施条例: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且归还林地。临时占用林地的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必须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并重新办理审批手续。?3、林业生产占用林地:是指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如林区道路、森林消防通道、管理用房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Р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依据,遵照林地分级管理,共分四级。Р(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长期、临时、林业生产设施都不能占用)Р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Р1、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Р2、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公共、民生项目(包含其批复的规划中的,或省重点)Р3、国防、外交建设项目Р4、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Р(二)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含国家一级公益林):Р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Р(三)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的(不含国家一级公益林):Р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Р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Р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Р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Р(四)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Р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